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蛟河便民网 2021-05-06 450 10

最新破坏生产经营罪律师解读

最新破坏生产经营罪律师解读

一、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概念

破坏生产经营罪,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,毁坏机器设备、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。 生产经营活动,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,包括国有的、集体的、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。

二、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

(一)客体要件

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、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利益。生产经营,就其范围而言,非常广泛,如工业、农业、林业、牧业、渔业、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、运输业、第三产业、商业等。就性质而言,既包括国有的,也包括集体的,还包括个体的、私有的、外资的等。只要属于生产经营,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,对之加以破坏的,都可构成本罪。

(二)客观要件

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、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。其他方法多种多样,如切断电源,破坏锅炉、供料线,颠倒冷热供给程序,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、工艺流程产生混乱,以影响工业生产;破坏农业机械、排灌设备、农具,毁坏种子、秧苗、树苗、庄稼、果树、鱼苗等,毁坏农业生产;破坏运输、储存工具,影响商业经营;等等。至于其方式,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,如砸碎、烧毁,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,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。但不论方式如何,采用的手段怎样,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,如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、生产工艺、生产对象等。如果是毁坏闲置不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,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、水果,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,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,因此,不能构成本罪。构成犯罪的,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刑。

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的规定,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,毁坏机器设备、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
(1)造成公私财物损失)000元以上的;(2)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;(3)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;(4)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

(三)主体要件

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。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,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陶成本罪。

(四)主观要件

刑事律师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,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。其他个人目的,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,如憎恨、厌恶、不满等。产生掏原因多种多样,如因受到领导或他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,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出生不满,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,与他人发生冲突而心生不满,以及厌烦工作而出生不满,等等。行为人只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,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不的,即构成本罪。对于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,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雪罪,有不同看法。有的认为,不能构成,因为“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”是法聿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。另一种观点认为,只要出于故意破坏生产圣营,不论有无上述目的,甚至间接故意的破坏都可以构成本罪。第一种观点是通说。

三、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标准

(一)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正当行为的界限

紧急避险、法令行为也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客观上造成破坏,但如果符合这些正当行为的成立条件的,对行为人实施的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,应当认定为正当行为,不构成犯罪。例如,行政执法人员强行查封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;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而查封公司、企业财产;依法解散违法企业;在紧急情况下紧急征用企业的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;在防汛过程中,按照规定泄洪毁坏他人青苗等生产对象、生产资料的;等等。

(二)破坏生产经营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

南京刑事律师认为虽然从《刑法》第276条的条文字面来看,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行为犯,但并不意味着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不存在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。对虽然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行为,但综合全案来看,属于《刑法》第13条规定的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”的案件,不以犯罪论处。总之,区分这一界限的关键在于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程度。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34条的规定,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,毁坏机器设备、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(1)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;(2)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;(3)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;(4)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未达到上述标准的,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。2001年3月9日司法部发布的《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》第2条第二十一项规定,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,毁坏机器设备、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,应当立案侦查。根据这一规定,对狱内发生的破坏生产经营案件,在追诉标准的把握上也应当比前述普通案件的标准稍低,但并非对危害程度不作任何要求。笔者认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狱内破坏生产经营案件可以追诉:(1)造成公私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的;(2)破坏生产经营2次以上的;(3)2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;(4)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狱内破坏生产经营案件,属于《刑法》第13条规定的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”,应当不以犯罪论处,而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。

四、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量刑

破坏生产经营罪量刑标准

根据《刑法》第276条的规定,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刑罚适用过程中,应当注意“情节严重”的认定。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破坏生产经营罪之“情节严重”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。参照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,笔者认为,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:(1)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的;(2)接近5万元(达到这一标准80 010以上),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①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;②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;③破坏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扶贫、优抚、移民、救济物资的生产经营的;④破坏急需生产、生活资料的生产经营的;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五、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解释

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

第三十四条 [破坏生产经营案(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)]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,毁坏机器设备、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
(一)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;

(二)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;

(三)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;

(四)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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