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蛟河便民网 2022-08-12 450 10

男子欠3500元拖22年不还,本息累积达40万,债主:早点还多好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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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债还钱天经地义,但有时候不是不想还,而是实在还不上。于是只能拖着,当然就算是这种情况,一般也不会拖太久。然而湖南一男子欠下3500元,拖着拖着竟然拖到长达22年都还没还上,最终这笔债务本息高达40余万元。这究竟是怎么回事?为何会拖欠这么久?这笔债务的本息又是怎么算的?法律会支持吗?

这起案件的欠款人为陈某,他与赵某之间的债务起源于一次走货欠下的运费,当时家住零陵区的陈某还是个生意人。九十年代开始捣鼓山货、土特产出去卖,1999年12月,他托货车司机赵某帮忙运输货物。货物的量不小,加上路程、搬运等各项费用,加在一起总共是3500元。3500元,现在并不算是一笔很大的数目,但在九十年代却不同。

偏巧陈某当时资金运转出了些问题,货款迟迟收不回来,已经很长时间处于亏本状态了。还得留些钱用于生活,这笔钱他给不出,便协商先拖欠一段时间。赵某跟陈某做生意也不是一天两天了,陈某在那一带颇有名气,赵某也就同意了。另外陈某为表示自己的诚意,写下了一张欠条,并在上头规定了逾期利息。

不成想陈某辜负了赵某的信任,他生意实在做不下去后,远赴云南谋生。这一去就是22年,从未回过老家,自然也没还上那笔钱。赵某是心急如焚,无奈找不到陈某,只能这样拖着。一直到2021年,赵某偶然通过两人共同的熟人得知陈某的联系方式,迫不及待找上门索要那笔运费。陈某却说,自己这么多年不是不想还,是实在还不上。

这话真假只有他自己知道,反正赵某是不相信的,22年过去了都还不起3500元?就算还不起,难道你不能解释一声吗?为什么这么多年不联系?赵某觉得,陈某就是在给自己找借口,他大概觉得时间久了就不想还这笔钱了。随即赵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,索要40余万赔偿,这40余万是按照两人规定的利息以及多年折腾计算出来的。

那么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吗?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八条: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。但是,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,人民法院不予保护,有特殊情况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。按照这条规定,赵某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已过,本来法院不予保护。

不过他的情况有点儿特殊,之所以会超过如此长的时间,主要还是因为迟迟找不到陈某。那么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,倘若延长,那还是必然要还的。但利息肯定不会是这么多,根据最高法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国家法律保护的利率是24%,收益率超过36%那属于高利贷,不受法律保护。按照规定,超出36%的部分无效,如果已经给了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要回来。

像赵某这个3500元过了22年成了40余万元,远远超过法定利率的计算标准,哪怕在欠条上写明也不会受法律保护。另外他这笔债务是欠款不是借款,加上时间太过久远、比较复杂,性质、利率支持、法律效力、法律关系都有待商榷。

故法院将双方权利和义务告知后,先进行了调解,几经折腾才达成了一致协议。陈某支付赵某欠款本息共9000元,并承担此次受案件受理费以及赵某车辆加油费300元,赵某放弃超出部分的追偿权并撤诉。

调解达成后,陈某当场兑现了欠款以及车辆加油费、受理费,赵某则将欠条撕毁。这场长达22年的欠款纠纷最终圆满解决,赵某不由感慨:“早还了多好。”不得不说,闹到这个地步,实在是陈某不负责所造成的。你没钱过日子,难道别人就有钱过日子吗?3500元在当时可不是小数目,就这么欠了22年,不声不响。还不主动找人家偿还,人品堪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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